GPS巡檢器在林業中的使用管理辦法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5/22 瀏覽:2449
GPS林業巡檢基本要求:
1、公益林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每臺巡檢器所對應的巡護區域,管護面積要全覆蓋。
2、管護員每月出勤(6-9)月份要達到10天,防火特險期內(10-5)月份要達到20天。
3、 GPS巡護有效記錄天數要求為:每年10-5月森林防火特險期要求GPS巡護20天,其它時間以外為每月10天。巡護要求每月分上、中、下旬進行巡護,時間按排不宜過于集中(特殊情況除外)。
4、GPS巡護要重點對責任區內有無非法占用林地情況進行巡查,對于責任區內有占用林地且為大型機械施工的項目要求每月必須到實地進行巡護3次以上,要對占地項目進行實地查看、拍照、測量,并及時書面報告縣公益林辦公室;對于沒有大型機械施工的占用林地的項目每月要求到實地巡護2次以上。對于巡護過程中發現新的占用林地的要現場制止,并及時報告縣公益林辦公室。
5、每次GPS巡護要拍照或攝像匯報,并注明其拍攝地名稱。所有人員不得上傳與工作無關的圖像和視頻。
6、管護員每次巡護時須提前打開巡檢器的GPS和數據流量,以保證巡檢器定位并處于在線狀態。進入巡檢器所對應的巡護區域,巡護距離不少于3000米,巡護時間不少于1小時,當月巡護線路不重復(如果巡護線路已全部覆蓋責任區情況下,可以有重復),方為有效天數。巡護區域外的巡護時間和距離均屬無效,但可做為參考。
7、管護員巡護中發現的問題,如:占用林地、火情、火災等, 要把詳細情況實時通過巡檢器上報管理人,管理人員通過平臺調集附近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8、管護員不得隨意關機以造成系統無法正常工作,每晚進行充電,以保證第二天工作正常進行。
9、每天的巡護(檢查)工作情況要詳細記錄在巡山記錄本上,記錄要完整、規范。
10、管護員不得刪除管護軟件,對于刪除軟件的行為要進行追責,同時聯系平臺維護人員進行安裝,差旅費自理。
11、在系統運行期間,不得隨意變動管護人員及其責任區,如確需變動,必須報局公益林辦公室批復。管護人員所用手機時間要與實際時間相符,否則出現統計錯誤將不與負責。
監督考核:
1、GPS巡護實行考核制度,按月進行。每月月底縣公益林辦公室將按照GPS管理系統自動統計結果進行考核。
2、對于巡檢器達不到縣局規定巡護合格天數的,按照每臺巡檢器每少一天扣除300元計算,當月累計超過5天扣除全年工資并取消管護員資格。
3.縣公益林辦公室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實時監控的辦法,開展GPS巡檢系統終端巡護情況、數據采集情況、管護員出勤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管護員正常上班期間,如檢查時電話處于關機狀態、打電話多次不接、接電話非本人、不在工作范圍內的全部視為不在崗,每有一次扣300元。
4、巡護工作到位并超額完成了巡護天數的管護員,年終根據情況給予獎勵。